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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醫政司日前在衛生部官方網站公佈《醫療機構院務公開監督考覈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各相關部門徵求意見。衛生部要求有關部門組織相關人員討論,於2009年10月30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至衛生部醫政司醫療機構管理處。
《醫療機構院務公開監督考覈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醫療機構院務公開監督考覈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了進一步推動和規範院務公開工作,促進醫療機構民主科學管理,依法執業,提高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能力,構建和諧的醫患關係,不斷滿足羣衆的就醫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衛生部關於全面推行醫療機構院務公開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院務公開工作的監督和考覈。
第三條院務公開監督考覈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衛生部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全國院務公開的監督和考覈工作。
第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的作用,把院務公開列爲對醫療機構評審評價、考覈評優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院務公開工作的監督和考覈。
第六條院務公開監督考覈採取日常監督與定期考覈相結合,明查和暗訪相結合的辦法;監督考覈的重點是院務公開的組織領導、公開內容、公開時限、公開方式、公開範圍、公開效果。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將院務公開納入年度工作目標進行管理,並作爲評定內設科室與部門工作成績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院務公開的日常監督第八條院務公開日常監督是對醫療機構日常院務公開執行情況進行的監督,包括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兩種形式。
第九條院務公開日常監督的主要內容是院務公開實施情況及其效果。
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社會公衆、服務對象、媒體、醫療機構監督員和有關單位對醫療機構的院務公開進行外部監督。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內設科室、部門以及職工對醫療機構的院務公開進行內部監督。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通過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投訴舉報信箱、聘請社會監督員等多種方式,主動接受監督。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接到日常監督反饋意見後,應當予以登記並及時調查覈實和處理,對改進工作的建議應積極採納。
第十四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監督職責,督促醫療機構對院務公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三章院務公開的定期考覈
第十五條院務公開定期考覈是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對醫療機構院務公開情況的檢查評估。院務公開定期考覈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六條定期考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組織領導
院務公開工作的領導體制、協調機制和網絡體系的建設情況;領導和辦事機構工作開展情況;年度院務公開工作目標、計劃和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情況;院務公開納入單位責任目標管理情況等。
(二)制度建設
院務公開工作相關規章制度以及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公開內容
1.對社會公開情況,包括醫療機構單位基本情況;服務信息(包括服務指南、服務流程、服務規範和服務承諾等);行業作風建設情況等。
2.對服務對象公開情況,包括各種服務收費項目、標準等收費信息;醫療機構的藥品、儀器設備檢查以及診療價格;按規定提供醫療文書等信息資料服務等。
3.對內部職工公開情況,包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使用情況;職工權益保障;藥品、設備等物資購置情況;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等。
(四)公開載體建設
完備的公示場所;職代會等各類會議形式;單位領導接訪日;便民手冊和單位簡介等宣傳資料。有條件的單位可設立電子顯示屏和電子觸摸屏、單位門戶網站和局域網等現代化公開載體。
(五)監督檢查
院務公開檢查監督機制建立情況;院務公開內容動態管理情況;服務對象、職工對院務公開的滿意度等。
(六)工作創新
公開形式和內容的創新和拓展情況。
定期考覈項目目錄由衛生部制訂。
第十七條院務公開採取量化考覈辦法,考覈結果分爲優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優秀:積極開展院務公開工作,重點突出,措施得力,成效顯著,社會反映好,羣衆滿意率高;
(二)合格:認真執行院務公開的各項規定,按要求開展院務公開工作,措施比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有一定經費保障、羣衆比較滿意;
(三)不合格:院務公開工作開展不全面,執行院務公開有關規定不力,工作落實不到位,羣衆不滿意。
因未按規定開展院務公開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考覈結果定爲不合格。
第十八條定期考覈可採取實地考覈、綜合評議等多種方式,也可與其他檢查和督導合併進行。定期考覈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反饋給被考覈單位,並責令其改正。
第十九條考覈結束,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考覈結果進行公示。
第四章院務公開獎懲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院務公開考覈優秀的單位給予表彰獎勵,對考覈不合格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條違反院務公開有關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批評訓誡;情節嚴重的,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