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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體報道,深圳導遊薪酬制度改革試行方案將會在一個月內出臺,其中明確規定,允許導遊合理加收導遊服務費,即通常所謂的“小費”。
所謂小費,本來就是一種出於自願的私人贈與,屬於私權領域範疇,並沒有合法與非法之分。除非小費已經在實質上演變爲一種看似主動實則無奈的變相“被索取”,比如醫療紅包等“灰色收入”。過去,人們將正常的“小費”妖魔化,揮舞職業道德大棒,甚至有些地方制定“嚴禁擅自收取客人小費”的規定。這不僅在法理上說不通,而且在實踐中無法操作。所以說,深圳新政的着眼點應該放在糾偏上。
但是,“索要小費”仍然不應成爲“薪酬制度改革”內容,特別是把小費作爲導遊人員勞動報酬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成爲工資的主體,強調“用小費補貼導遊的收入”,這並不合適。小費也是一種“風土人情”,是一種特定的社會文化行爲,主要看遊客是否慷慨大方。給不給小費,給多少小費,就是一種禮節禮貌,表示對別人勞動成果的認可,主要取決於“人心”,不可強人所難。雖然有一些國家存在給小費的習俗,但同樣有許多國家制定專門法律,禁止經營者及其僱員以任何形式與方法強迫顧客付小費。更重要的是,小費本質上是一種文化慣例而非法律制度,所謂“慣例”即是指“不成文”,是“可以”而不是“必須”,如果硬要規定小費的形式和數額,那還能叫“小費”嗎?再退一步講,與其將“小費”喬裝打扮,倒不如加入旅遊費用一起結算,不僅省卻麻煩,而且還能免除由於遊客不認可而引發的各種糾紛。
另一方面,國家旅遊局三令五申強調導遊不得索要小費,國務院下發的《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都已經明確規定,導遊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索要小費。此外,由遊客直接嚮導遊支付“小費”,旅行社和導遊並不向遊客開具發票,這其中會否有稅收監管的真空地帶?“合理加收”,又如何界定?如果深圳的新政爲“索要小費”放行,甚至給“小費”戴上“強制性特徵”,不僅與國家的相關規定相左,而且可能造成行業的不健康發展。
總之,在導遊“小費”問題上,還是應尊重習俗和習慣,順其自然。如果一味地指望靠遊客支付小費來遏制導遊吃“回扣”,剷除旅遊行業存在的積弊,其效果可能難以如願。況且,“回扣”隱藏在背後,本身是上不了檯面的,如果不從根本上提高職業素養,剷除“回扣”產生的土壤,難保導遊不“重操舊業”,以至於一邊享受着“小費”一邊繼續吃“回扣”。如此,結果反而事與願違,遊客依然擺脫不了任人宰割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