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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小費”將轉正!近日媒體獲悉,深圳導遊薪酬制度改革試行方案,將會在一個月內出臺,其中明確規定,允許導遊合理加收導遊服務費,即通常公衆所理解的“小費”。這在全國開了先例。
導遊可不可以收小費的爭議有一段時間了,直到現在都無定論,事實上也很難給出一個合理的答案。在此之前,山西省旅遊局曾經制定《山西省導遊人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其中規定,導遊人員的勞動報酬由基本工資、補貼、績效獎勵及旅遊者自願支付的小費等部分組成,試圖爲導遊的小費正名。但即便明確表明小費是自願支付,也招致各方質疑,最終相關規定無奈胎死腹中。
此次深圳以行政規章明確規定導遊可以收“小費”,並即將出臺實施,無疑是開全國的先河。在深圳市旅遊局制訂的《深圳導遊薪酬制度改革試行方案(徵求意見稿)》中,可以看到,導遊薪酬由基本工資、出團補助、導遊服務費構成,導服費由旅行社按出團天數在遊客團費中統一收取,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天10元,由旅行社隨出團補助一併支付給帶團導遊。所謂導服費,在公衆看來,實際就是變相小費,只不過它是由遊客交給旅行社、再由旅行社交給導遊,而不是直接由遊客支付給導遊。這一規定,從字面上理解,“小費”帶有一定強制性,且還有明碼標價的味道——只要遊客參團,不管願不願意,都須在團費中支出這部分費用。
可是《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都規定:導遊人員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現在深圳強制遊客必須支付導遊“小費”,看起來至少與“導遊不得索要小費”的規定相矛盾。何況國家旅遊局曾經有過表態:導遊收小費尚無規定禁止,但前提需遊客自願。換句話說,小費可以收,但必須是遊客自願給,而不能強制。
誠然,導遊的薪酬制度有必要改革,否則“頑疾”不除,旅遊業難以健康發展。但造成導遊薪酬頑疾的原因,在於旅遊市場的惡性競爭,在於旅行社和導遊之間的利益分配模式。旅行社爲了搶奪市場,往往會壓低報價,有的以低於成本價招徠遊客,有的甚至實行零團費,如此惡性競爭造成的低利潤勢必影響到導遊的收入。再加上現行的導遊薪酬制度,大多是旅行社只支付給導遊相當低的基本工資,外加出團補貼,於是導遊經常通過帶遊客去購物點、自費景區以收取返點的不正常方式獲得報酬。
因而,寄望於改革導遊薪酬制度,以期杜絕導遊的“灰色收入”,從而規範旅遊市場,其出發點是好的。但首先應明確,提高導遊收入的成本不應由遊客來承擔,把“小費”明確納入團費中統一支取,有“價外收費”的嫌疑;其次,即便導遊收了小費,也無法保障其今後就不會再充當“導購”。這就如同“高薪養廉”的爭論一樣,我們只能持以美好預期,能否實現,尚難斷定。
出去旅遊本來是抱着好心情的,倘若因爲小費給得不很情願,憋了一肚子氣,實乃大煞風景。再說,深圳的導遊可以收“小費”了,其他地方要不要跟進呢?其實,就小費本身而言,給不給完全是市場行爲,有賴行規的自發形成。如今以行政手段強制遊客支付導遊“小費”,將帶來相當多的負面影響。鑑於導遊小費合法化的弊多利少,眼下這個口子還是不開爲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