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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花季女孩,在一次車禍中同時喪生,兩個擁有城市戶口的孩子都獲得20多萬元賠償,而另一位農村戶口的孩子所獲賠償只有9萬元,這些被概括為『同命不同價』的案例,讓我國現行死亡賠償標准屢遭質疑。28日上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進行三審的《侵權責任法(草案)》新增規定:因交通事故、礦山事故等侵權行為造成死亡人數較多的,可以不考慮年齡、收入狀況等因素,以同一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據10月28日《中國青年報》報道)
『同命不同價』現象的根源是歷史久遠的城鄉二元分割體制,在這種體制中,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不是簡單的職業與生活地域之分,而是法律上的身份地位之別。
2003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20年計算。按此規定,同樣的案件發生在不同地區,或當事人戶籍有異,則獲得的賠償往往有天壤之別。這也是癥結所在,更是民眾質疑的焦點。
此次《草案》對於終結同一事故中的城鄉『同命不同價』,是可行的,但是對於地域差異、行業領域差異等情況卻是愛莫能助。而且草案規定的因交通事故、礦山事故等侵權行為造成死亡人數較多的,可以不考慮城鄉等因素,實行『同命同價』。那麼,這個『較多』到底如何把握?如果死亡人數達不到『較多』的標准,又是否適用『同命同價』原則呢?等等,這些都需要一個具體細則。
就地方司法實踐來看,頗受關注的廣州人身傷害賠償新規也規定,農村戶口的外地居民在廣州居住滿一年以上,有固定工作,並能提交相關證明,可按照城鎮居民的標准來計算賠償金。廣州市這一特殊處理,在解決『同命不同價』問題上邁出了具有突破意義的步伐,但是,這一突破仍然屬於『有限突破』。
筆者認為,終結『同命不同價』需要一步到位,不能留『尾巴』,確實保證公平。國家相關部門要盡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中的不公平條款,向憲法中的『人人平等』看齊,確保『同命同價』,這纔能社會向和諧發展。同時,多聽取民意,進一步完善《侵權責任法(草案)》中的相關規定,制定科學、合理、統一的人身損害賠償標准,讓受害人的損失能在統一的標准、范圍和尺度等方面得到公正合理的賠償,盡快一步到位終結『同命不同價』的現象。(陶功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