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同命不同價”——我國死亡賠償制度中的這一現象,最高國家立法機關是什麼態度呢?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近日就此首次明確作出迴應:立法時傾向於原則適用統一賠償標準。
6月27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十講專題講座,作爲主講人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詳細講解了國內外有關死亡賠償的法律規定,並就死亡賠償中“同命不同價”的問題明確表達了自己的觀點:立法時“傾向於原則適用統一賠償標準,適當考慮個人年齡、收入、文化程度等差異”。
關於賠償標準問題,王勝明說,主要有兩種做法。“一是固定標準。不根據個人收入差異,也不考慮教育背景,原則上按照平均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計算賠償數額。二是個別標準。原則上根據死者近期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計算賠償數額。死者無收入的,劃分不同情況按照平均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計算賠償數額。”
王勝明指出,“賠償對象和賠償範圍有一定關聯性,對這兩個問題立法時要有明確認識。”
他指出,“統一賠償標準不宜以城鄉劃界,也不宜以地區劃界,而是人不分城鄉、地不分東西的全國統一標準”;“個人差異,有時可以考慮,有時可不考慮,如交通肇事、礦山事故等發生人數較多傷亡時,可不考慮個人差異,採用一攬子賠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