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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保證遊客的利益,《天津市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出臺,它明確了天津導遊、旅行社等發生違規行爲的處罰標準,將於12月1日起施行。
《標準》出臺後,對旅行社和導遊甩客、宰客、欺客等行爲的處罰標準一一細化,針對不同的“輕重”程度,都有了明晰的處罰標準。加大了對旅行社違規行爲的處罰力度,旅行社將被最高罰50萬元!對於處罰對象的界定等進行了詳細區分,一些違規問題,如旅行社強迫購物等行爲,旅行社和導遊、領隊等有關人員都要遭罰。而市旅遊執法大隊的正式成立,使其具有了相應的旅遊處罰主體資格,將依法依規對旅遊違規行爲開出罰單。
欺騙遊客購物罰
欺騙、脅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的,經查證屬實後,對旅行社,責令改正,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對旅行社,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遊人員、領導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後果,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遊證》或者《領隊證》。
旅行社擅自拼團罰
對於旅遊行業轉包遊客拼團的做法,《標準》規定,未取得旅遊者同意,將旅遊業務委託給其他旅行社;將旅遊業務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未與接受委託的旅行社就接待旅遊者的事宜簽訂委託合同等。旅行社有以上行爲之一的,經查證屬實,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責令停業整頓1-2個月,並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後果,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並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向遊客要小費罰
《標準》規定,導遊人員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遊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查證屬實,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委派該導遊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後果,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委派該導遊人員的旅行社責令停業整頓。
導遊中途甩團罰
導遊人員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遊項目、擅自變更接待計劃、擅自中止導遊活動,查證屬實,責令改正,暫扣導遊證3-4個月。拒不改正,暫扣導遊證5-6個月。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後果,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記者鄭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