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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三十一日下午在北京閉會,會議表決通過了駐外外交人員法。
這部法律明確了駐外外交人員的職責、條件、義務和權利,規定了職務和銜級、派遣、召回和調回制度、並明確了配偶和子女的相關情況。
駐外外交人員法規定,駐外外交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工作能力和語言能力。
法律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爲駐外外交人員: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曾被國家機關辭退的;持有外國長期或永久居留許可的;配偶具有外國國籍、持有外國長期或永久居留許可的;不得任用爲駐外外交人員的其他情形。
駐外外交人員法還明確了駐外外交人員實行外交銜級制度。外交銜級設七級: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一等祕書銜、二等祕書銜、三等祕書銜、隨員銜。
法律還規定,駐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前調回:配偶取得外國國籍、外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許可的;觸犯法律或嚴重違紀的;不能履行職責的;另有工作安排的;不宜繼續在駐外外交機構工作的其他情形。
駐外外交人員法還明確,國家可以根據需要緊急召回、調回或者撤出相關駐外外交機構的部分人員或者全部人員。
關於駐外外交人員的配偶和子女問題,法律也作出了規定:配偶隨任期間,根據駐外外交人員的職務和銜級、任職年限和駐在國條件,享受規定的休假待遇。駐外外交人員的未成年子女經派出部門批准,可以赴駐外外交機構隨居或者探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