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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們已經知道侯耀華代言的這些虛假廣告已經受到了行政的處罰了,爲什麼協會還要對這種廣告進行集中的曝光,是什麼意思呢?
李方午:
是這樣,因爲這些廣告,它們大多都是在地方的一些小的一些電視臺來播出的,雖然是有一些廣告被地方的工商局或者是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或者說是查處,但是它的影響力還是不夠。
第二就是這些產品可能只在某一地方被查處,但是其他的地方仍然在播出。所以爲了嚴格禁止這些演員用這種方式,可能導致消費者上當受騙,所以我們這次集中起來,來對演員在廣告中進行這樣的一些宣傳,進行一些公開的曝光。
主持人:
也就是說這種集中曝光,一方面是讓更多的消費者知道,另外一方面,對演員是一個壓力。
李方午:
對。
主持人:
我想問您這個壓力,剛纔我們說到,在《食品安全法》裏面涉及到虛假廣告,演員做這個廣告,他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在這個侯耀華所代言的10則廣告裏面,他是不是要承擔一些法律責任?
李方午:
這個法律責任,剛纔王教授已經說過,《食品安全法》說到的是承擔民事的賠償,也就是民事連帶的責任,這種責任需要消費者在受到虛假廣告的誤導以後,造成了損害,要向法院提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來進行判決。
主持人:
那如果像剛纔侯耀華他涉及到的10則多是藥品還有保健用品,這些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李方午:
應該說我們10則廣告中一共有6個是保健食品,1個是食品,保健食品和食品實際上大範圍的都是我們現在講的食品,也就是說有7個產品都是食品,2個是藥品,1個是醫療器械。
主持人:
那涉及到的食品的這些廣告,也就是說他要承擔法律責任。
李方午:
對,如果他造成了消費者的損害,因爲《食品安全法》是這樣規定的。
主持人:
好的,謝謝李主任。再回到演播室,王教授剛纔說了,當10個虛假廣告裏面大部分是食品廣告,如果說這些廣告沒有造成消費者的一些權利的受損,他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
王錫鋅:
《食品安全法》所規定的所謂的連帶責任,主要是指虛假廣告所涉及到的產品,如果造成對消費者的侵權,比如說吃了以後,可能導致身體引發一些問題,這時候導致侵權,我們說是一個連帶責任問題,如果沒有引發這些問題的話,本來剩下的責任應該是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如果你代言虛假廣告,如果說在法律上規定了廣告的這些發佈者、經營者,以及廣告代言人,如果有責任的話纔可以。但是很不幸,到目前爲止,對於廣告代言人要承擔何種行政執法上的責任,現在在目前的法律中,其實依然是一個空白。
主持人:
剛纔我們特別強調,在《食品安全法》裏面規定,廣告代言人是要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的,如果是藥品呢?他們要不要承擔?
王錫鋅:
藥品以及保健食品,都有專門的關於廣告審查的一些規定,分別是主要是由藥監部門,有的是由藥監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來聯合發佈的。在這些裏面,我今天仔細地查閱了這些法律責任的條款,基本上對於廣告代言的個人其實是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追究的。
主持人:
只有《食品安全法》是追究他們的責任,其他都涉及不到?
王錫鋅:
而且《食品安全法》只涉及到民事產品侵權帶來的,在這裏面他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