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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鄭州警方一次掃黃行動之後,被抓“小姐”的裸照在互聯網上公佈,招致熱議。據最新消息,河南省公安廳相關負責人稱,照片系某媒體記者擅自發布,並非警方所爲。
儘管可能事出偶然,但這並不能掩蓋警方執法過程中的失當行爲。新聞視頻和照片顯示,警方在破門而入之後,非但沒有讓全裸的“小姐”披上衣物遮羞,反而揪住其頭髮,以方便拍照。
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然而,揪頭髮、強迫露臉、拍裸照這些行爲,無疑是對違法者赤裸裸的侮辱。
或許一些執法人員認爲,既然“小姐”們進行了這種勾當,也就不具有什麼人格尊嚴了。但一個永遠不該被忽略的事實是,人格尊嚴是每一位公民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不論他身份高低、職業如何、違法與否。違法者的基本權利也在保護之列。
“執法必嚴”是我們耳熟能詳的詞彙,更是執法的基本要求。但一個“嚴”字,也應包括執法隊伍嚴於律己。但願此次事件能讓一些執法者明白:自己有權對違法者進行處罰,但絕無權對其進行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