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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荊州八凌打撈公司法人代表將“10-24”事件中獲得的36300元“天價打撈費”交到市公安局,並表示悔改之意。
當天,在打撈救人犧牲大學生屍體時,八凌公司人員要價36000元,並索要300元的菸酒和礦泉水費之後再開工,且先交錢後打撈,爲索錢曾兩度中斷打撈;其見利忘義、唯利是圖的行徑受到了羣衆的指責和媒體的批評。前日在荊州市政府新聞發佈會上,發言人對該公司不道德行爲提出強烈譴責。
負責該案的荊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二大隊副隊長周謝介紹,昨晨,八凌打撈公司負責人在上繳打撈費時稱,由於該公司成員事發時並不知道打撈的是英雄遺體。事後,當他們從新聞上得知陳及時、方招、何東旭三人爲捨己救人的英雄以後很是悔恨,就萌生出退還“打撈費”的念頭。
有關該案的調查工作還在繼續,現場負責人員已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