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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買了套房,卻發現房屋買賣原來是子虛烏有。可合同也簽了,定金也交了,賣房人卻因詐騙進了監獄,那花出去的錢該由誰來賠呢?買房人將賣房人及中介機構一併告上法庭,河東法院一審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購房款。
王某通過我愛我家的房屋信息網,得知坐落在本市河東區某家園14號樓的房屋出售信息。2008年4月19日,王某以其兒子的名義與宋某在我愛我家的門店簽訂《天津市房屋買賣合同》,總房款爲367000元,我愛我家爲該合同的見證方。合同簽訂當日,王某給付宋某房屋定金67000元,宋某爲王某書寫收據一份,王某及宋某分別向我愛我家交付服務費3670元,我愛我家分別爲王某及宋某開具買賣業務專用收據。
2008年9月26日,河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宋某犯合同詐騙罪,向河東法院提起公訴。原來,宋某虛構了其有權出賣經濟適用房的事實,通過給我愛我家房屋租賃置換有限公司門店經紀人行賄,在我愛我家的房屋信息網上違規登載虛假房屋信息,騙取王某購房款。河東法院以被告宋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
2008年7月11日,王某收取我愛我家退還的房屋買賣合同雙方交納的服務費7340元。2008年12月30日,王某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發還的9540元。
宋某因合同詐騙罪被判刑,房屋買賣原來是子虛烏有。王某將我愛我家及宋某告上法庭。
庭審中被告宋某稱,無力返還他的購房款。被告我愛我家辯稱,我愛我家只是見證方,收取的只是服務費;我愛我家與被告宋某不存在合同詐騙的共謀,沒有侵權的故意,也不是實際侵權人;所以不同意承擔連帶責任。
日前,法院判決:王某與被告宋某、我愛我家簽訂的《天津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被告宋某、我愛我家連帶返還原告王某已付購房款53790元。
說法:
合法形式“打幌”合同同樣無效
法院認爲,被告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了其騙取購房款的非法目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簽訂的合同無效,故原告與被告宋某及我愛我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被告宋某應當將其因該合同取得的購房款返還原告。
關於被告我愛我家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一節,法院分析認爲,首先,原告是通過被告我愛我家的房屋信息網得知涉訴房屋的出賣信息;其次,原告與被告宋某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地點在被告我愛我家的連鎖店內,且被告我愛我家系該合同的見證方;最後,被告我愛我家收取了原告及被告宋某的服務費,併爲二人開具了收據。綜合以上幾點,原告正是出於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的信任而對涉訴房屋相關信息未表懷疑,從而與被告宋某簽訂合同並交付部分購房款及服務費。而被告我愛我家作爲房地產中介機構,覈實房屋信息的真實性是其首要義務,其雖然沒有與被告宋某騙取原告購房款的共同故意,但是,由於其工作的疏忽及管理的漏洞導致原告遭受經濟損失,故我愛我家應當與被告宋某承擔連帶返還購房款的責任。(記者張敬通訊員王琪劉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