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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臺雖是自家的,可私搭違章建築實屬不該。樓下鄰居以違章建築阻塞了樓頂排水管導致樓下屋頂漏水為名,將樓上住戶告上法庭。日前,經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由於被告不配合鑒定漏水成因及損失,故不能排除系由於其私搭建築造成樓下漏水事實,判決敗訴。
南開區鞍山西道上某小區,住著王軍和李鍾兩戶上下樓鄰居。今年4月,住頂層6樓的王軍在自家露臺上搭建了違章建築,怎料,幾場春雨過後,原本平安無事的李鍾家屋頂卻開始漏水。李鍾認為,是王軍私建的違章建築阻塞了樓頂上的排水管,纔造成自家房屋漏水。6月中旬,其將王軍連同小區開發商和物業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拆除違章建築,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庭審中,王軍辯稱,是李鍾家的陽臺頂部本身有塌陷,漏水與露臺建築無關。開發商和小區物業則同時認為,李鍾所訴與己無關,不同意賠償請求。為查明李鍾室內漏水原因及是否造成經濟損失,法院委托相關部門鑒定,但王軍及家人不予配合,鑒定未能繼續進行,致李鍾家房屋漏水原因、部位及造成損失等無法確定。
南開法院審理認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被告王軍在其房屋露臺上搭蓋建築,未經相關部門批准改變房屋露臺原始結構,屬違章建築,盡管造成原告房屋漏水原因無法查明,但無法排除其責任。原告主張開發商和物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9月上旬,南開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軍拆除露臺上違章建築,並對因拆除搭建違章建築造成的牆體破損予以修復;李鍾主張經濟損失賠償的請求,因損失數額無法確定,應另行解決。
一審宣判後,王軍不服提出上訴。日前,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王軍搭建違章建築,造成樓下李鍾家房屋漏水原因不能查明,其又不同意作鑒定,故不能排除系由於其私搭違章建築造成樓下房屋漏水的事實,上訴人自身應承擔舉證不能責任。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