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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錢時看到別人遺忘在取款機上的銀行卡,一時起了貪念將對方銀行卡中的10萬餘元轉賬到自己的銀行卡上。日前,大學生徐某因信用卡詐騙罪獲刑。
案件回放
法院經審查明,2008年12月,市民張女士在本市西青開發區農業銀行自動轉賬機轉賬時,將銀行卡遺留在機器內。被告人徐某到自動轉賬機上取款時發現了張女士遺失的銀行卡,他頓時起了貪念,嘗試着將卡上的錢往自己的卡上轉賬,沒想到轉賬還真成功了。隨後,徐某又分3次將這張遺失銀行卡賬戶上的10萬餘元都轉到了自己的銀行卡內,並取款3000元。不過,心虛的徐某當日便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賬款也已全部發還受害人張女士。
雖是一時貪心,但徐某仍要面對法律的制裁。日前,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騙取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犯罪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能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系自首,且積極退繳贓款,有悔罪表現。綜合上述情節依法對被告人徐某減輕處罰,判決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5萬元。
律師詳解“信用卡詐騙罪”
對於此案,天津依法律師事務所潘曉楓律師表示,此類案件在過去的法律實踐中存在爭議。撿到他人信用卡取錢或刷卡消費,過去曾被認定爲“非法侵佔他人財產”。也曾經出現過被告人因爲在取款機上發現他人遺失的銀行信用卡,修改密碼後,將卡拿走並取走現金的案件,法院認爲,被告人撿走卡後修改密碼取走現金,屬於“祕密竊取”,構成盜竊罪。
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出臺後,規範了此類案件的審理。“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爲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的司法解釋,其中明確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爲,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潘曉楓說。記者趙雯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