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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某,某國際貨運開發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後經該公司上級主管機關某物流公司批准任總經理助理,之後歷任副總經理、總經理。其間,姜某利用職務便利,在該公司代理某玻璃加工有限公司運輸業務中,夥同某玻璃加工有限公司進出口部業務員趙某和鄭某,以及被告人某商船有限公司分公司業務員李某,截留某國際貨運開發有限公司的運費人民幣93萬餘元,據爲己有。其中,李某分得14萬餘元。案發後,姜某被檢察機關查獲歸案,李某投案自首,並協助檢察機關抓獲趙某。李某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其家屬委託了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雪莉、王增強爲其辯護,後檢察機關對姜某、李某以貪污犯罪93萬餘元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庭回放
法庭審理過程中,王雪莉、王增強律師提出了四點辯護意見:一是李某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要件。姜某所在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明,其性質爲合資企業而非國有企業,姜某本人也不是國有公司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任總經理助理是該公司向物流公司請示而獲批的,而並非接受物流公司委派。因此,對被告人姜某應認定爲職務侵佔罪,同時對於共犯李某,亦應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二是李某實際侵佔的數額爲14萬餘元,而非93萬餘元。三是李某系本案從犯,依法應該從輕、減輕處罰。四是李某案發後自動投案,並協助檢察機關抓獲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情節,依法可以減輕、免除處罰。最終,法庭採納了辯護人的意見,認定李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律師點評
貪污罪和職務侵佔罪在司法實踐中是兩種比較容易混淆的犯罪,兩罪的本質區別就在於構成犯罪的主體要件不同。貪污罪是“從嚴治吏”精神的體現,其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主要包括三大類,一是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歸結一點就是必須依法從事國家公務,具有管理性和職權性的特點。行通律師事務所王雪莉13352091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