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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一名男子因駕駛報廢摩托車而付出慘重代價。被小轎車撞了之後,摩托車上的一名乘車人身受重傷。由於負次要責任,駕駛摩托車的男子也賠了傷者5萬餘元。
事發當日,黃某駕駛已到報廢期的三輪摩托車,載着範某、杜某二人,以時速40公里的速度通過一個路口時,突遇一輛小轎車呼嘯而來。雙方躲閃不及,相撞在一起,造成車輛受損,黃某及其車上兩人受傷。小轎車司機王某未報警和搶救傷者,反而爲逃避責任找他人冒充司機。而黃某車上的範某受傷嚴重,經診斷爲急性重症顱腦損傷、吸入性肺炎等。
兩天後,王某投案自首。法院經審理後,追究了他的刑事責任。而且王某與範某、黃某、杜某分別達成賠償協議,賠償範某12.2萬元,賠償黃某12.7萬元,賠償杜某3000元。交管部門認定,王某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而黃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受傷嚴重的範某又提起訴訟,要求小轎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和黃某承擔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合理的損失應由侵害方按責賠償。
在本案開庭前,保險公司尚未進行理賠。根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故本案中保險公司應以責任限額爲限承擔責任。被告黃某被認定負次要責任,而原告並無責任,故被告黃某應負賠償責任。因原告與王某已達成賠償協議且實際履行,被告黃某應按自己的責任份額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範某12萬元,黃某賠償5萬餘元。(新報記者張家民通訊員管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