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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市工商局獲悉,本市近日出臺的《天津市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實施指導意見》中指出,政府職能部門應積極引導、支持企業采取商標權投資入股、質押融資、轉讓、許可等方式開展經營活動,實現商標價值的轉化、利用和提昇。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數額最多不超過該商標評估價值的50%。
據天津市工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近日共同制訂了《天津市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實施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中指出,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是指為生產經營需要,企業或企業主以其擁有的商標專用權為質押,從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取得貸款,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融資方式。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以下簡稱借款人)必須是質押商標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標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則為該注冊商標的全體所有人。借款人必須以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專用權一並作為質押。
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額度以質押商標評估價值為主要參考依據,貸款數額可由貸款人、借款人協商按商標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確定,最多不超過該商標評估價值的50%。質押貸款商標的價值可由借款人與貸款人協商評估,也可以由借款人委托銀行認可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借款人與貸款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規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要求,雙方簽訂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書面)合同。在商標專用權質押期間,商標專用權質押借款人未經貸款人同意(書面),不得自行處置被質押的商標專用權。此外,本市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專用權作為質押的,貸款人應當優先予以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記者扈嘉怡通訊員吳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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