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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修訂了《天津市消防條例》。11月19日,經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條例』中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消防隊指揮員可決定強行排除妨礙消防車(艇)通行或者影響滅火救援行動的障礙。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裝修住宅必須防火
公民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裝修住宅符合防火要求;愛護公共消防設施;不亂堆、亂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掌握防火、滅火和逃生方法。除滅火救援和消防演練、測試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消防供水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對市政消火栓進行檢查、維護,保證滅火使用。
易燃易爆品管理嚴格
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必須進行消防安全性能檢測。禁止利用民用建築、地下建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內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禁止在地下建築內使用液化石油氣。禁止在地下建築和集貿市場內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單位和個人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或者有火災危險性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在交付生產、使用或者技術轉讓時,應當提出預防火災的措施。
電器安裝防火第一
電器產品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有關管理規定。易產生靜電且能引發火災或者爆炸的場所及設施,應當采取防止產生靜電或者導除靜電的措施。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電器產品、線路和導除靜電設施,應當定期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進行消防安全技術檢測。
公共環境責任分明
同一建築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書面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沒有明確約定的,消防安全責任由各方共同承擔。綜合樓、商住樓和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和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項目時,應當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並將查驗結果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
佔消防通道將受處理
物業服務企業對搭蓋違章建築或者堆放雜物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學校、福利院、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和醫院等場所供人員住宿的房間,禁止違章使用明火和電熱器具。
公共汽車、客運長途汽車、城市軌道客運列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配備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設施,並保持其完好、有效。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將根據不同情況受到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任悅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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