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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找到『包工頭』組織工人為女兒蓋二層樓,不料施工過程中,一名瓦工卻『越俎代庖』行木工活,不幸被電刨子切斷拇指、手掌。日前,女兒、老父連同『包工頭』等一起被受傷工人告上法庭,市一中院二審判決,由『包工頭』賠償傷者60%經濟損失。
2009年3月,家住薊縣下倉鎮某村的王女士計劃把自家的平房改建為二層民用樓,與父親老王商量後,老王聯系到本村人『包工頭』許某。後經協商雙方達成口頭協議,王家出料,許某聯系工人乾活,人工費每平方米200元,若出現工傷問題,由許某自行承擔。
許某找到馬某、張某、黃某三人後開始施工。3月下旬一天上午,許某因事外出,委托黃某管理現場事宜。黃某分配馬某起木板上的釘子,但因馬某是瓦工,對木工活不在行,於是想用電刨子鋸木板,但被黃某阻止。後來,馬某再次用電刨子鋸木板,被電刨子將右手拇指自掌指關節內側處切去。
馬某受傷後被送入醫院治療,其間『包工頭』許某支付醫藥費用1800餘元。馬某出院後,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將許某、王女士和老王一同告上法庭。
司法醫學鑒定機關鑒定傷者馬某構成9級傷殘。法院認定,馬某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院伙食補助費用,及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馬某子女)生活費等損失總額共計4.7萬餘元。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許某在承攬王女士建房事宜中僱傭馬某,雙方形成僱傭關系,而後馬某從事勞務活動中受傷,許某應就此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但同時,馬某系瓦工,本應履行瓦工職務,卻因其從事不懂操作規程的木工勞務活動而受傷,自己亦有過錯,依法可減輕許某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王女士雖系房主,但與馬某未形成僱傭關系,老王雖與王女士系父女,也無證據證實其與建房有任何關聯,故二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判決許某賠償馬某實際損失的60%,扣除已給付1800餘元後,實際須履行2.6萬餘元。 (記者解金釗通訊員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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