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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來津務工男青年朱峰在作業時從高處跌落地面,數天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朱峰父母就兒子賠償問題多方聯系,將出租展廳的某公司、展廳承租者何進和共同從事裝修的兩位同鄉尹家山和尹成樹告上了法庭,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朱峰的僱主難以確定,成為案件的一大焦點。最終法院判定沒有僱主也要賠償。
案情 打工仔高處墜落死亡
朱峰有四個姐姐,他是家裡唯一的男孩。在天津,朱峰與同鄉尹家山、尹成樹叔侄從事裝修工作,兼做其他零活。2008年11月,某經營部業主何進租賃了某商場的展廳並進行裝修。施工時,朱峰從近3米高的屋頂墜落地面,經搶救無效數日後死亡。朱峰父母從老家來到天津料理朱峰的後事,並多次與尹家山就賠償進行協商。但尹家山卻以朱峰並非自己所僱用,而是其侄子尹成樹僱用為由不賠償。為了討回賠償,朱峰父母將尹家山、尹成樹、何進及出租展廳的某公司一並訴至法院。
審理 四被告均非死者僱主
庭審中,四被告均辯稱自己與朱峰的死亡沒有關系,不該為此擔責。
法院認為,朱峰父母主張事發時死者朱峰受僱於尹家山。朱峰父母提交的證據是何進和出租展位公司共同出具的,證明涉案工程由尹家山承攬,並派尹成樹、朱峰等人開始裝修施工。但何進和出租展廳的公司均是本案的被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朱峰父母主張的證據,而他們的說法也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因此,認定事發時朱峰受僱於尹家山證據不足。朱峰父母從未主張朱峰受僱於被告尹成樹,而尹成樹也未承認僱用過朱峰,因此二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不符合僱用合同的構成要件,朱峰受僱於尹成樹的事實也不能成立。何進與朱峰,只是一種狹義的勞務合同法律關系,不能認定為僱傭關系。出租展廳的某公司對於本次事故的發生無任何過錯,與造成事故的裝修工程也無任何關聯,故不應對死者朱峰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判決 過錯比例成為賠償依據
在這樣的情況下,該由誰來對朱峰的死負責呢?法院認為,朱峰在為何進的經營部裝修時從高處墜落身亡是不爭的事實,因此就要考察其本人以及諸被告對於朱峰的死亡是否具有過錯、過錯程度的輕重以及致害行為的原因比例,以便於確定各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綜觀本案,尹家山雖然否認朱峰受僱於他,但事發當日何進與尹家山曾數次通話,雖然二人對通話內容各執一詞,但顯然尹家山沒有做出更合理的解釋。尹成樹雖然否認僱用朱峰,但朱峰曾多次與其共同從事裝修工作,且朱峰到展廳從事裝修工作也是尹成樹負責牽頭,故尹成樹在本案中難辭其咎。何進作為經營部業主,對於朱峰的死亡,雖然不承擔僱主責任,但其作為裝修工程的受益人,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未盡到提醒注意安全的義務,應適當承擔賠償責任。至於朱峰本人,其作業時未注意安全,導致事故的發生,主觀上有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尹家山賠償朱峰父母死亡賠償金、原告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賠償金等9萬餘元;尹成樹、何進分別賠償朱峰父母死亡賠償金、原告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賠償金等5萬餘元。(記者王強通訊員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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