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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疏導電價矛盾,完善電價結構,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自2009年11月20日起,適當提高天津電價水平。其中居民用電價格暫不做調整。
此次調價不包括居民用電
按照國家規定,天津電網銷售電價每千瓦時平均提高3.35分。其中非居民各類用電每千瓦時價格為:大工業用電由0.561元調整為0.597元,提價3.6分;一般工商業用電由0.7488元調整為0.7911元,提價4.23分;非居民照明用電由0.8302元調整為0.844元,提價1.38分;農業生產用電由0.4505元調整為0.4787元,提價2.82分。
優化銷售電價結構
在調整電價的同時,國家對我市的銷售電價結構作了進一步優化和完善。一是將寺廟、養老院、兒童福利院用電以及居民住宅區域內電梯、二次供水、樓內照明用電統一調整為居民生活用電價格;二是適當調整了各電壓等級差價、提高兩部制電價中基本電費的比重、縮小非居民照明用電與一般工商業用電價差,以更好地體現公平負擔成本的原則。
嚴禁借機搭車漲價
為確保國家調整天津電價的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天津市發改委要求各級電力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認真做好相關人員業務培訓、網絡調整以及電力用戶的宣傳解釋工作。各部門、各單位應努力消化電力提價影響,嚴格控制連鎖反應和不合理加價,嚴禁借機搭車漲價。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電力價格和市場價格的監督檢查,對各種價格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記者劉連松記者郭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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