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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楊某原系溫州市港航管理局政治工作處主任,曾任溫州市港航管理局市區分局局長。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在擔任溫州市港航管理局市區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應某、邱某所送的財物共計人民幣75000元,具體事實如下:
2005年12月份,溫州某貨運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股東邱某為感謝被告人楊某對其公司在日常監管中給予的關照,在溫州市港航管理局市區分局局長辦公室裡送其人民幣10000元;2006年12月左右的一天邱某又在溫州市劃龍橋路上的世紀聯華的郵電局門口,在被告人楊某的車上,送其人民幣15000元,被告人楊某均予以收受。
2008年8月下旬,溫州市半島圍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老總應某為感謝被告人楊某對其公司平臺轉駁碼頭改造以及在日常監管中給予的關照,在溫州市港航管理局市區分局局長辦公室裡送其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楊某予以收受。2009年7月17日,被告人楊某家屬已代其退出贓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達人民幣75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其歸案後有立功表現,根據被告人楊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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