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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11月29日訊
舊城改造時,會保留並改造或修繕相當一部分的歷史建築。而不少原住戶都希望能回到老宅去居住,這究竟行不行得通呢?昨天,記者從市建委獲悉,根據最新出臺的《寧波市歷史文化街區保留建築保護搬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下文簡稱《暫行辦法》),如果私有房屋保留建築的所有權人同時符合五個方面要求,原住戶是可以要求回遷的。
回遷須同時滿足5個條件根據《暫行辦法》,能回遷的必須是保留建築的原住戶。
保留建築是指歷史文化街區規劃保護改造紅線范圍內,確認需原址保護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點)、歷史建築等建築物、構築物。這類建築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規劃保護改造紅線范圍時,會同市文物、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確認,並出具保留建築確認意見書,明確保留建築的具體保留范圍。
保留建築原住戶回遷必須同時滿足的5個條件分別是:
1.有房屋的保留建築為整幢房屋或整個院落的自己使用的單體,且擁有全部產權、權屬明晰。
2.願意按保留建築保護規劃和保護改造方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修繕並接受文物、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或由搬遷改造實施單位統一組織修繕。
3.願意承擔全額修繕費用及相應的公共設施配套費用(這些費用以審計結果為准)。
4.保留建築的使用符合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確定的使用功能,並確保其整體歷史風貌。
5.願意履行保留建築的保護、維護責任。
不過,《暫行辦法》還明確指出,對政府已列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點),並用於公共文化服務事業或歷史街區公共空間的保留建築,不予回遷。
原住戶搬遷可享拆遷待遇同時,《暫行辦法》還規定,回遷老宅,政府將給予經濟補貼。其中,私有住宅保留建築的所有權人回遷到原保留建築的,按城市房屋拆遷的標准給予臨時過渡費和搬家費。臨時安置過渡費按實際臨時過渡時間計發,搬家費則2次計發;私有非住宅保留建築的所有權人選擇回遷到原保留房屋的,按城市房屋拆遷的標准給予一次性經濟補貼費。
如果原住戶選擇搬遷,按照《暫行辦法》,保留建築為公有房屋的,所有權人和承租人應當解除租賃關系,對所有權人和承租人按貨幣補償或異地安置方式進行搬遷補償安置,補償安置政策參照我市城市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
如果保留建築為私有房屋的,房主享受和拆遷戶一樣的待遇,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分安置房。
具體的標准,也參照城市房屋拆遷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對於部分保留部分拆除的一類私有房屋,所有權人如果符合回遷條件,可以回遷到保留的部分房屋,拆除部分房屋則參照城市房屋拆遷政策給予貨幣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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