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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11月29日訊
鹿城區人民法院日前對溫州世貿中心一起集體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買賣雙方原先簽訂的《房屋預訂意向書》合法有效,但對購房戶要求撤銷已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購房戶尚未確定是否要上訴。
今年5月,28名已簽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戶與溫州世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簿公堂。購房戶以世貿房開在簽訂合同時存在『脅迫行為』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確認原先簽訂的《房屋預訂意向書》合法有效,且退還多收的『設備款』和『罰款』共計近2000萬元。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世貿房開取消幾名違約購房戶的預約購房資格及要求捐款等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其他購房戶對預期利益損失產生擔懮,但這可以通過訴訟方式消除,被告的行為並不具有確實的威脅性,再說雙方簽訂合同後,也未造成購房戶利益嚴重失衡,所以被告的行為不足以構成法律上所謂的『脅迫行為』。購房戶最終選擇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同意按被告確定的金額捐款,是其衡量利益後的選擇結果。合同簽訂後,《意向書》約定的內容已被該合同內容所替代,《意向書》對雙方當事人均已不具有約束力。購房戶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法院不予支持,另外,要求退還被告代繳的捐款,無法律依據,也不予支持。
根據法律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這種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有悖於合同法規定。
此前,一批尚未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購房戶認為溫州世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變相加價、減少房屋面積,向法院提起訴訟。去年9月,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購房戶與房開公司簽訂的《房屋預訂意向書》合法有效,並要求房開公司與購房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建築面積、單價以《房屋預訂意向書》約定為准。今年6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購房戶再次勝訴。
據溫州晚報作者潘賢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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