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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南寧晚報》報道,《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下月起『明碼實價』。行人闖紅燈過馬路要罰款10元,開車打手機看電視罰100元,騎摩托車不戴頭盔罰50元,在高速路不系『帶』罰100元,警車『亂叫』罰款150元。
從某種意義上講,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取消彈性幅度,將罰款的額度進一步明細化,能有效地遏制交警執法過程的隨意性以及人情執法等執法不良行為,確保交通執法的公平公正。但令人擔懮的是,交通違法的處罰『明碼實價』,罰款的項目過多過濫,也容易產生執行難、法不責眾的後果。
不可否認,對於交通違法的行為,罰款是一種較為普遍的執法形式。罰款執法,在一定程度上通過增加違法者一定額度的經濟成本來達到約束規范其行為的目的。『明碼實價』的違法處罰也會助長以罰款代執法的大蓋帽思維,鋪天蓋地的罰款單,雖然令違法者產生震懾作用,但罰款經濟能罰來交通真正的文明嗎?罰款收入的增長並不意味著交通執法水平的提昇,相反對違法者造成更多的心理恐慌,導致駕駛者與交警之間的情緒對峙,這顯然不利於交通的文明與和諧。
交通執法充斥著罰款,也容易出現執法單位視罰款為一種指標任務來完成。執法罰款作為一種罰沒收入,執法單位也有一定的返回比例,這樣一來公眾不斷加厚的罰款單,竟成了執法單位以權力謀取利益的工具,交警豈不成了罰款員?
對於交通違法的行為,罰款執法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行為。從執法的長效來看,不應將罰款執法作為執法的全部,可以設計一些軟性的教育方式,則更顯得富有人情味和理性。例如:對於闖紅燈過馬路者可以罰其當義務交通員,對於不系安全帶者讓其參觀交通事故展等。
糾正交通違法行為,應該走出罰款的思維定勢。罰款的項目越少,在一定意義上則說明執法方式的改進和執法水平的提高。多設立一些規勸和潛移默化的教育手段,纔能讓居高不下的交通違法事故和行為徹底降下來,這無疑考驗著交通立法者和執法者的智慧和膽識。故此,違法罰款『明碼實價』不值得叫好!(文/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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