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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衛生間發生漏水現象,樓下住戶與樓上住戶產生糾紛,並為修復問題對簿公堂。庭審中,樓上住戶以不修是因樓下住戶不配合為由進行抗辯。兩審之後,法院於日前判令被告樓上住戶對其室內衛生間地面進行修理,直至不再滲漏。
本市寶坻區農民劉某家住該區一住宅小區201室,與住在301室的錢某是樓上樓下的鄰居。錢某入住前曾對房屋衛生間地面進行過整修,後劉某家居住房屋的衛生間發生漏水現象,劉某遂認為是錢某所致,並找到錢某解決問題,由於錢某對此不予認可,雙方吵了起來。隨後,小區的物業工作人員曾到錢某家中維修過衛生間防水,但一直未能修復。劉某為此將錢某告上法庭,要求其修復衛生間地面防水。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為,依照法律規定,不動產相鄰各方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相鄰各方給對方造成侵害的,應當停止侵害。被告錢某所有的房屋衛生間漏水影響了原告劉某的生活,被告應負有修繕的義務。被告雖稱其衛生間的維修需原告的配合,但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故對被告所述不予確認。原告要求被告修復衛生間地面防水,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楊斌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