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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將被救女嬰送歸孩子父親手中 |
昨天下午5時45分,被偷11天的女嬰,終於和父母團聚了。父親嚴小紅還沒有高興夠,醫護人員就開始給他『補課』,宣讀母嬰安全注意事項,嚴小紅當場質疑:為什麼當初不告知家屬。
意外的是,護士則答復,當初肯定是告訴過他的。這讓嚴小紅覺得反感。昨晚,他告訴記者,醫院從來就沒有告訴過他,醫院對女嬰被偷負有責任,卻想用補課的方式,來說責任都在家長。
『盡管孩子找回來了,但這11天,我和妻子和家人承受著巨大的心理煎熬,難道醫院就沒有一點責任嗎?』他說,如果是這樣,他將起訴醫院,用法律手段向醫院索賠。
新聞發布會進行了15分鍾,下午5時45分,民警將女嬰遞給了嚴小紅,嚴小紅接過女嬰,很仔細的抱著。不過,意外的是,他還沒高興夠,醫院的護士開始給他『補課』,告訴他在醫院時如何注意母嬰的安全。
聽完這些內容,嚴小紅當場就質疑,『醫院當初為什麼不跟我們說?從來就沒有人跟我們說過這些東西』。昨天晚上,嚴小紅告訴記者,聽到他這樣說,護士竟然跟他對質,稱這些內容當初肯定是說過的,只是嚴小紅等家屬沒有聽進去。
『醫院竟然是這樣的態度』嚴小紅很生氣,他告訴記者,11天,女兒被偷了11天,他和妻子以及家人,不知道承受了多大的心理煎熬,但現在醫院竟然認為責任在家屬,這讓他無法接受。
嚴小紅說,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我要起訴醫院,通過法律途徑向醫院索賠』。但具體索賠的金額,他說他沒有想好,『索賠的目的不是錢,而是要一個說法』他說。
據悉,西安交大一附院產科發生新生嬰兒被盜事件後,西安交大一附院院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卻堅持認為嬰兒是被『騙走』,而並非被『偷走』,因此院方不會對嬰兒家屬有所賠償,也不會對相關人員作出處罰。
嬰兒被盜院長認為不是『偷』 律師稱可酌情賠償
11月20日,西安交大一附院產科發生新生嬰兒被盜事件,西安警方歷經10晝夜破獲此案後,西安交大一附院院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卻堅持認為嬰兒是被『騙走』,而並非被『偷走』,因此院方不會對嬰兒家屬有所賠償,也不會對相關人員做出處罰。
院長堅稱嬰兒被『騙走』 網友調侃院方是騙子同伙
12月1日,獲悉女嬰找到後,杭州《都市快報》記者第一時間采訪了西安交大一附屬院院長李旭。李旭稱,孩子不是被『偷』,而是被『騙走』,並說醫院有嚴格的母嬰管理制度,不會針對此事處罰相關人員。
記者:被偷的孩子找到了,我們也感到很高興。
院長:我希望你糾正一個詞,不是偷走,是騙走。說偷,是不了解這件事情。截至目前,公安部門還沒有任何的一個說法。
記者:產婦情緒怎樣?
院長:我們一直全方位關注產婦的康復情況。
記者:醫院會不會賠償?
院長:為什麼?憑什麼?
記者:醫院事後有沒有查找漏洞?
院長:我們不存在這樣的問題,我們有嚴格的母嬰管理制度。
記者:這個制度是怎樣的?
院長:現在不是回答的時候,等產婦康復出院,我們會給社會一個說法。
記者:這件事有沒有教訓要總結?
院長:對於一個刑事案件,大家都可能要有所考慮,我們醫院也會考慮。
記者:會不會處理相關工作人員?
院長:我沒有必要處罰他們。
院方此言論一出,隨即在西部網論壇遭到網友質疑。網友右手邊認為,院方的這一表態顯然是在回避問題,躲避責任,院方心虛過頭表現出來的鎮靜逃不過路人的眼睛。網友寒煙也發帖反問院方說,犯罪分子作案時身著護士服,家屬正是出於對醫護人員的信任纔受騙,醫院又是如何對這個信任負責的呢?網友陸洋更是把不負責任的醫院比作是騙子的同伙。西部網《華山論見》欄目也隨即發表評論《『騙』走嬰兒不是『偷』?》
律師觀點:醫院負有部分民事責任可酌情賠償
那麼,醫院在這起事件中究竟是否負有責任?應不應該對嬰兒家屬作出賠償呢?記者就院方的表態和網友意見,采訪了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的范欽律師。
范欽律師告訴記者,《消費者權利保護法》中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醫院作為特殊的經營者,在對患者提供醫服務的過程中,都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
范欽律師認為,在這一案件中,產婦身體虛弱,監護嬰兒的實際能力有限,醫院產科應該設立出入登記制度,設有保衛科或保衛人員,進行定時巡邏和門衛值班,對院內可疑人員進行盤問,防止侵害事件發生。而交大一附院在案件發生時,並沒有采取相應的安保措施,沒有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但考慮到醫療機構是一個相對開放的場所,進出醫院的人員流動性大,決定了不能無限制的擴大醫院的安保義務。因此,他認為,在這一案件中醫院承擔部分的民事責任比較適宜。
范欽律師介紹說,我國法律規定,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那麼,即便醫院應當承擔部分的民事責任,也並不意味著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范欽律師認為,嬰兒在被騙走後,損害事實已經發生,醫院積極的配合公安機關的偵破,沒有延誤破案的最佳時機,加強了安保措施,實際上承擔的是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的民事責任,另外還應當向患者家屬賠禮道歉。這一案件中,嬰兒安全歸來,並且沒有受到任何的身體傷害,在沒有繼續造成損失的前提下,醫院不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但嬰兒家屬在短期內受到了心靈創傷,對於這種精神損害,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乾問題的解釋》酌情賠償。
又訊:經過DNA鑒定後,西安警方2日下午將成功解救的女嬰交到了孩子父親嚴小紅的手中。
12月1日晚,當警方將這名被拐女嬰從廣東東莞解救回西安後,立即采集孩子的血樣,與她的父親嚴小紅、母親張蘭芳的血樣一起進行親子鑒定。2日在西安交通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舉行的『11·21案新生兒送歸儀式』上,西安市公安局刑偵局DNA實驗室主任薛少華宣布:『被拐女嬰系嚴小紅、張蘭芳生物學之女。』
隨後,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副局長黃琳將這個出生纔12天的女嬰送到嚴小紅手中。
11月20日下午,嚴小紅的女兒在西安交通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出生。11月21日凌晨,這個孩子在出生10個多小時後被一名假扮護士的女子從醫院病房內騙走。11月30日,西安警方破獲了這起案件,犯罪嫌疑人葛倩茹在廣東省東莞市被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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