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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山東省青島市原副市長張銳被該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三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
判決認定,1995年10月至2006年10月,張銳利用擔任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局長、市長助理、副市長等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接受青島市某開發公司等6個單位以各種形式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360餘萬元。此外,張銳還於1996年1月至1999年3月間貪污公款58萬元,於2001年至2005年間挪用清算組資金6000萬元。 (記者韋洪乾通訊員劉義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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