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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12月04日訊
上梁不正下梁歪,副總胡某在老單位就曾有吃回扣,調到集團下屬的另一公司任職後,又伙同該公司上海事業部經理助理鄭某一同吃回扣。鄭某『青出於藍而勝於藍』,還想方設法吃『獨食』。日前,樂清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胡某和鄭某批准逮捕。
胡某是安徽人,1994年10月來到樂清,進入某集團公司工作。由於業務能力較強,得到公司重用,逐漸成為高管。2005年,胡某調入某集團公司下屬的中壓變壓器公司任副總經理,他利用職務便利,為供方單位合肥某電氣有限公司謀取提高業務額、產品價格等非法利益,於2006年1月13日和2007年2月2日收取該公司的回扣款40萬元。
2007年上半年,胡某調入集團公司下屬的成套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任副總經理。一段時間後,他與時任該公司上海事業部經理助理的鄭某達成了吃回扣的『共識』。『80後』女子鄭某是樂清人,主要負責采購工作。2007年下半年,杭州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邵某來上海找到鄭某,希望得到關照,並表示可以給回扣。鄭某向頂頭上司胡某匯報此事,胡某同意。後來兩人一共從杭州這家公司拿了35萬元的回扣款。
鄭某腦筋活絡,除了與胡某一同吃回扣外,還想方設法吃『獨食』。2007年下半年,鄭某經常打電話給永嘉某電氣有限公司總經理鄭某某,稱鄭某某公司提供的配件質量有問題,並讓他到上海面談,談話中,透露出要回扣的意思。但鄭某某未理會。2008年初,鄭某某發現從該公司拿到的訂單明顯減少,無奈只得答應鄭某要求,後來送給鄭某16.7萬元回扣款。2009年9月8日,鄭某還收取了上海某電力有限公司的回扣款1.495萬元。
鄭某用收取的回扣款,以其母親的名字和自己的名字在廣東東莞和杭州各購置了一套商品房。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據溫州晚報亦聞樂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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