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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90後』持玩具手槍,在銀行門前將一取款人的近5萬元現金搶走。得款後,攜款逃走的一名17歲男孩在極短的時間裡將贓款大肆揮霍。日前,天津市靜海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本案頭號被告人19歲的方向認為,他未分得贓款,所以請求從輕處罰。但法院經審理認為,未分得贓款不是法定考慮情節,所以未采納該辯護意見。最終,法院判處方向有期徒刑13年,17歲的方玉被判有期徒刑9年。
19歲的方向和17歲的方玉都是河北省青縣人,兩人均沒有正當職業,從今年1月開始准備到靜海縣實施搶劫。1月15日,二人預謀,決定對銀行取款者下手。次日中午,他們每人攜帶一把短刀,腰別一把玩具槍,來到靜海縣中旺鎮。
在一家銀行的營業廳,方向二人發現一名男子支取了大量現金,二人遂對其進行密切監視。取款男子攜帶5萬元現金走出營業廳,當他將4.98萬元放進摩托車的前筐中時,方向上前將該男子按倒在地,然後狠狠地朝其後背捅了一刀。尾隨在身後的方玉,乘機將摩托車前筐內的4.98萬元搶走。二人遂分頭逃走。最終,方玉攜款逃離現場,方向被當場抓獲。今年2月20日,方玉到警局投案自首。據方玉供述,他用搶來的錢購買了一輛二手夏利汽車和一部手機,另外借給朋友1萬元,其餘贓款被其揮霍。
開庭期間,方玉的辯護人辯稱,方玉在犯罪過程中未使用暴力,所持玩具槍無殺傷力,而且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故要求對其從輕處罰。方向在為自己辯護時表示,他未分得贓款,只是『跟隨實施犯罪』,所以要求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搶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方向實施暴力,與方玉相互配合致搶劫得逞,雖然在逃跑中被抓獲,但已是『事實終了的犯罪』。而未能分得贓款,不是法定情節,辯護人該意見不成立。二被告人主觀目的明確,客觀上施以具有一定威脅的手段劫取錢財,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更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方玉將大部分贓款揮霍,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無法彌補。考慮『方玉在案發後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自首』,另外方玉犯罪時未滿18周歲,故對其減輕處罰。(文中人物均為化名)(記者張家民通訊員高君賢董印莊劉凱漫畫: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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