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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起,天津市排污單位污水排放將執行天津市地方標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DB12/356-2008,以下簡稱《標准》)。
為加快建設生態宜居城市,做好水污染治理工作,2008年1月18日天津市發布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並於同年2月18日開始實施。《標准》規定,標准頒布之後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執行該標准;標准頒布之日已建成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該標准。
《標准》與原執行的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相比,主要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總磷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有不同程度降低,也就是說,對排污單位污水排放的要求更為嚴格了,也更有利於水環境質量的改善。例如,對1個污水直接排入河道的企業來說,原來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分別為150mg/L、25 mg/L、200(150) mg/L、60 (30)mg/L,執行《標准》後,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分別為60mg/L、8 mg/L、20 mg/L、20 mg/L。
為貫徹執行《標准》,多數排污單位按照《標准》要求對污水進行治理,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很多努力,已經按照要求提前完成了污水治理任務。
為進一步檢查排污單位執行《標准》情況,市環保系統將於2010年1月起組織對排污單位污水排放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對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標准》規定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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