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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品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本月起正式實施。《辦法》要求各市縣房管部門建立房地產市場巡查制度,嚴查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銷售、炒賣房號、哄抬房價、捂盤惜售、囤積房源等行為,並規定已備案商品房半年內不得漲價。
《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遵守商品房預售許可和銷售備案制度,凡達到預售條件的商品房,必須及時申請預售,並一次性將全部許可房源公開對外銷售,不得分批、分次銷售,不得捂盤惜售、囤積房源。已備案的商品房價格,半年內不得漲價,並在銷售現場明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碼標價公示表以及銷售進度表等真實信息,供購房者參考。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商品房銷售價格之外另行收取任何費用。未按規定制訂方案、辦理備案的,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現房銷售備案手續和新建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辦法》銷售商品房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並作為不良行為計入其信用檔案,按規定予以降級直至撤銷資質。
此外,《辦法》還要求房管部門會同商業銀行加強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確保預售資金用於該項目建設;會同物價部門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價格、成本備案和明碼標價制度,加強對商品房銷售價格和開發建設成本的審查;會同工商部門加強對商品房銷售合同和宣傳廣告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查處合同欺詐、違規宣傳等行為,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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