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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廣州公司將77萬餘元巨款錯匯至本市一家公司的賬戶內。事後,要求天津公司予以返還,但遭到拒絕。廣州公司將本市公司告上法庭。由於被告不能證明匯款系合法取得,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不當得利,並判令其返還原告77萬元匯款。但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請求。法院認定,原告錯匯巨款存在一定過錯,所以不應由被告支付利息。
本案兩個公司,都是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公司。天津公司表示。『我們是收到廣州公司匯入的77萬餘元,但這是事出有因,我們也非不當得利。』天津公司的說法是,一家南方公司向一家織網廠訂購了160噸鍍鋅卷。廣州公司作為這家南方公司的貨物代理公司,受南方公司委托支付貨款。而天津公司正好代理織網廠的一些業務。收到上述款項後,他們按織網廠的意思,將錢匯入到其他公司,訂購鍍鋅卷,剩餘款項則為織網廠支付其他貨款。
為了查明事實,法官專門前往廣州,向南方公司核查相關事實。該公司表示,與織網廠確實簽訂過合同,但該合同並未實際履行,他們並未支付貨款。而且根本未就上述合同,委托廣州公司支付任何款項。
主審法官表示,被告提出『涉案款項系原告接受南方公司委托代支付的貨款』,其對此有舉證責任。由於被告並未對其主張舉證,加之南方公司否認,故對於被告主張,法院不予采信。(記者張家民通訊員朱健邱淼淼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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