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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動一時的上海警方『釣魚執法』事件剛剛過去不久,又爆出了號稱『釣魚執法的胞弟』——『養魚執法』的新聞:哈爾濱通河縣私家小排量車罰款5000元即可『合法』營運1年,但通河縣將此解釋成『扶貧解困』之舉,且拉動國家內需。
『養魚執法』和『釣魚執法』雖然只是一字之差,而且都有誘發違法、不教而誅的共性,但二者之間的差異更值得關注。通過關注它們之間的差異,我們會驚奇地發現: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根本不能說是『同胞兄弟』。
『釣魚執法』基本上屬於引蛇出洞的概念,誘使對方違法之後再繩之以法,其用意主要在於取證方便,很容易就『抓現行』。一般說來,被『釣』過的『魚兒』,多少是會長些記性的,『被執法』之後再次上鉤的概率會小得多,因此,這種『釣魚執法』有點竭澤而漁的意思,如果執法的目的只是為了撈外快,那麼這種方法就等於自斷財路。這種執法的方式是不文明、不適當、有違立法精神的,必須堅決糾正、追究責任。
再來看看『養魚執法』——這幾乎根本就稱不上是在執法了,而是在利用執法的權力牟取個人或者小團體的利益。一輛黑出租,交了幾千元的『罰款』就可以『合法』地獲得1年的運營許可,等於是變相地申領到了一張有效期為1年的出租車牌照。我們可以分析一下這種『黑牌照』和真正合法的『白牌照』有什麼區別——恐怕最大的區別就是:後者收取的費用,去向是公開透明的,而前者不是。因此,『養魚執法』已經變得和『執法』一點邊都不沾了,連那點『公私兼顧』的味道都沒有了。
名為『罰款』實為『取證費用』的這種資金,對社會總體宏觀秩序的損害是難以估量的:首先它使得政府發放合法的出租車運營許可證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變得沒有意義了——控制出租車牌照數量的目的,是為了綜合平衡一個城市的道路交通效率,補充公共交通和私人交通,太多了是不行的,會造成擁堵,反而不利。而現在既然用交罰款的方法也可以獲得經營權,那麼出租車的總量就等於失控。更可怕的是:它可能會造成本應發放出去的合法出租車牌照數量不足,本應獲得正常經營權的人卻得不到。比如這個城市本應擁有5000輛出租車,這樣既能使群眾感到出行方便,又不至於讓城市交通過於擁擠。但我們故意不發5000個牌照,而是只發3000個,同時用罰款的形式給予另外4000輛黑出租以變相的運營權,這會造成什麼結果呢?第一,城市裡將會有7000輛或黑或白的出租車擁擠在馬路上;第二,黑白出租車互相爭搶客源,關系緊張,利潤變薄;第三,乘客中會有一半人因為坐的是黑出租而得不到權益的保護,糾紛增多;第四,合法牌照因為屬於稀缺資源,而被炒得越來越高,進一步滋生腐敗;第五,因為罰款資金去向不明而導致民怨上昇;第六,社會風氣因不勞而獲之風的毒害而變得人心不古……也許還有第七、第八……
執法者為了『罰款』,在違法者有違法苗頭、或者剛剛開始違法時,不但不及時進行制止,還眼睜睜地縱容違法者的違法行為。筆者認為,這不但是執法者知法犯法、對法律的無情踐踏,更是對『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一法治理念的顛覆。
從『釣魚執法』,到『養魚執法』,都是在挑戰法律的嚴肅性,而後者尤甚,不可不察。 (韓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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