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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鋼坯期間,貨車司機無償幫忙摘鉤,不想出現意外,司機右手被擠壓致殘。司機為此起訴鋼材公司賠償損失。天津市一中院審理後認定被告是原告幫工的受益人,應承擔相應責任,由此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7萬餘元。
中年男子林某是邱某僱用的汽車司機。2008年1月22日4時許,林某駕駛汽車到靜海縣一家鋼材公司的貨場裝鋼坯。裝貨期間,鋼材公司的職工肖某負責駕駛吊車,牛某、韓某在地上負責掛鉤,林某一人在車上負責摘鉤。在裝貨過程中,由於未放妥鋼坯,掛鉤還未從捆鋼坯的鋼鏈上摘下,吊車即起吊,致林某右手被鋼坯擠壓受傷。鋼材公司隨即將林某送往醫院治療,並負擔了林某的住院醫療費用。林某傷情被診斷為:右手中環擠壓傷伴中環指部分殘缺。2008年5月21日,經鑒定,林某右手損傷構成IX(九)級傷殘。林某為此將鋼材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相關損失。
法院審理後查明,原告林某與被告鋼材公司雙方就裝貨時如發生事故怎樣處理及裝貨的權利、義務等相關事宜,並沒有作出約定,林某是無償為鋼材公司裝貨摘鉤的。
法院認為,被告有自己的摘鉤工,摘鉤應是被告工人的具體工作,即吊裝鋼坯摘鉤應是被告的責任。原告實際無償為被告進行了摘鉤裝貨的工作,被告未予拒絕,應認定為被告認可了原告為被告的幫工行為,被告是原告幫工的受益人。被告的吊車工在執行職務時,啟動吊車,使原告右手指遭受鋼坯擠壓,致原告人身和精神受到損害,被告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記者孫啟明實習生戚春穎通訊員楊斌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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