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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旅行社『老年俱樂部』旅行,旅行社承諾可在下次俱樂部組織的旅游中折抵。天津市和平區的馬大爺夫婦接受了旅行社開具的享受折扣的《情況說明》,但此後一年多裡,馬大爺夫婦卻由於種種原因未參加成俱樂部組織的活動,未能享受價格優惠600元,遂起訴旅行社以現金形式退款。日前,兩審法院均支持了馬大爺夫婦的訴訟請求。
享受優惠有『條件』
本市和平區退休職工馬大爺夫婦,2007年10月在本市某旅行社報名參加,由該旅行社老年俱樂部組織的『韓國7日游』,每人交款3000元,後於10月下旬隨團到韓國旅游一周。
歸國後,馬大爺夫婦得知隨團旅行的其他已加入旅行社老年俱樂部的成員,費用都優惠了300元,遂找到旅行社。旅行社經理核實情況後,為馬大爺夫婦出具《情況說明》,內容為:『馬大爺夫婦同樣應享受每人2700元價格,將在下次旅游時每人優惠300元,合計600元整,一年之內有效,過期作廢。』在《說明》中,旅行社特別注明『優惠』前提須『只能參加本旅行社老年俱樂部活動』。這讓馬大爺夫婦犯了難,因為之後一年裡,要麼是老年俱樂部組織的國際游費用太高,要麼是一些地方夫婦倆早就去過。2008年10月,馬大爺夫婦參加旅行社組織的『雲臺山4日游』,但後被旅行社告知該線路不屬於老年俱樂部組織活動,未能從旅游費中扣除600元。2008年11月,旅行社為馬大爺夫婦延長半年期限,並在《情況說明》上作出補充。
上法庭獲退現金
日前,馬大爺夫婦將該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以『真金白銀』履行優惠,退還優惠款600元。
和平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民事活動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雖然旅行社同意馬大爺夫婦每人優惠300元,且優惠款在一年內2人參加的老年俱樂部旅游費用中扣除,但由於旅行社限定的線路較少,及部分線路原告已去過或費用較高,因此主張以現金形式退款600元的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判決旅行社退還馬大爺夫婦每人300元。一審宣判後,旅行社不服提出上訴。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旅行社為馬大爺夫婦出具《情況說明》做出承諾,但事後2人參加雲臺山游卻被以不符合優惠條件為由未減免費用。據此,原審法院判決旅行社退款600元結論正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解金釗通訊員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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