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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天津特色商業街區管理,創建符合天津城市定位,體現大氣、時尚、經典、亮麗的都市特色的商業街區,天津制定了《天津市特色商業街區管理辦法》。特色街的審定命名每年一次。對已經命名的特色街,每年進行復檢,達不到規定條件的,將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整改後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撤銷其命名,摘除特色街標志牌,並在媒體上公布。該辦法目前已開始實行,2014年12月1日廢止。
《天津市特色商業街區管理辦法》適用於天津范圍內特色街的管理和認定命名。本辦法所稱特色街,是指符合商務部制定的《商業街管理技術規范》及天津特色商業街區管理規范要求,具有購物、餐飲、休閑、旅游、文化和娛樂等特色功能的商業街區。
特色街認定命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符合天津城市總體規劃和商業布局規劃,經營特色鮮明,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發展潛力;規模居全市同行業商業街前列;同類商品或服務高度聚集,經營同類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的店鋪數量或營業面積應佔特色街店鋪數量或營業面積總數的50%以上;配套設施齊全,消費環境舒適;經營管理有序,服務規范,文明誠信。
特色街認定命名應依照以下程序:特色街管理機構向所在區縣商務部門提出申請;區縣商務部門初審,符合條件的,向市商務委推薦;特色街管理機構與區縣人民政府簽訂管理責任書,區縣人民政府分管商務工作的負責人與市商務委簽訂管理責任書;市商務委審核認定命名。對認定命名為『天津市特色商業街區』的特色街頒發標志牌並向社會公布。
特色街管理機構應嚴格履行各項管理職責,落實《管理服務規范實施細則》,對街區內不符合管理服務規范的行為應予以糾正,對街區內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並將有關責任人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特色街內的經營單位和經營者應自覺接受特色街管理機構的管理,嚴格執行《管理服務規范實施細則》,依法依規搞好經營,提昇服務質量,維護特色街整體形象。特色街開辦夜市或以夜市為主要經營方式的,要合理設置燈光,嚴格控制噪聲,自覺維護市容環境,不得違法佔道影響交通,不得影響周邊居民生活。
特色街的審定命名每年進行一次,全市特色街實行總量控制,各區縣不得自行命名特色街。市和區縣商務部門應加強對特色街的考核、檢查和指導,檢查可采取定期或隨機的方式。天津市工商、公安、衛生、市容園林、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環保等部門應本著促進特色街繁榮發展的原則,按照各自職能,指導和監督特色街管理機構履行管理職責,規范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提昇管理水平。對新建並經市商務委認定命名的特色街,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要給予政策支持。對經營管理規范,並在國內外及消費者中商譽良好的特色街,要積極宣傳,擴大影響。(記者李向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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