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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長李江平今天下午作客人民網,就修改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公安部令第111號)中有關便民利民措施及相關管理規定與網民互動交流。李江平說,為保護殘疾人的自身安全和他駕駛車輛對於其他相對人的安全,新的規定對有關的一些保障措施和基本的義務也做了一些規定。
一是涉及到殘疾程度的確定。比如剛纔說的右下肢殘疾、雙下肢殘疾,但是,其他的機能要符合我們駕駛的要求。這個由誰說了算呢?還不是公安機關說了算,是由我們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一些醫院,由它來確定駕駛人是不是符合相關的規定,適合不適合駕駛汽車。這個規定也不是我們自己獨創的,這也是參考國外的通常做法。
二是考慮到殘疾程度以及和正常人駕駛的一些情況,我們對於殘疾人定期身體檢查也做了規定。我們規定三年進行一次檢查。看你這三年中殘疾程度有沒有什麼變化,如果沒有什麼變化,那麼還是正常的;有了變化我們采取什麼措施。這是我們的一個基本制度。
三是對於加裝輔助裝置做了一些適當的限制,比如我們現在考慮的還是便於殘疾人出行,還沒有規定到:比如開這種大車從事營運,拉貨、拉客人,這方面我們還暫時沒有考慮到這一步,將來隨著條件是否具備,我們再做這方面的規定。
四是我們要求殘疾人專用的車輛,就是加裝有輔助裝置的車,在車的前面和後面應該貼一個標志,這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我們有時候可能在電影裡能看到,有的車上貼著一個殘疾人輪椅的標志,那就是提醒其他駕駛者,這是一輛殘疾人的車,請你禮讓殘疾人的車。包括我剛纔說的停車問題,有了這樣的標志,你就可以停到殘疾人專用的停車位,其他正常人的車不能停在這兒,有這個標志的纔能停。
五是聽力障礙的殘疾人可以駕車,但是我們要求駕車的時候必須戴上助聽器,戴著助聽器去駕車能聽到在實時的交通過程中發生的任何情況,遇到突發事件能夠比較好的處理。
六是輔助裝置,因為它也是一種特殊的裝置,它的安裝、拆卸要由一定的專業人員完成,我們也希望殘疾人不要自己隨意地加裝和拆卸。因為加裝、拆卸以後,可能會影響到車輛的實際效果,比如你自己加裝的,但是加裝又不符合有關的規程、操作要求,有可能車輛達不到原車的基本要求,比如制動力、轉向這些原車的基本安全要求由於你加裝的不當,使它的功能有了很大的衰竭。這也是我們提醒廣大殘疾人注意的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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