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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7日正式對外公布了新修改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此次修改後,殘疾人駕駛汽車的身體條件進一步放寬,辦理駕駛證業務程序進一步簡化,對酒後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則進一步加大。新規定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酒駕等3種行為加倍扣分
新規定的一大亮點就是對部分駕駛人主觀過錯大、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擾亂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違法行為提高記分分值,加大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將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掉頭,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3種違法行為,由一次記6分調整為記12分。
對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
新增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和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擁堵,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等3類違法行為記分。
取消12類行為記分處理
針對目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項目偏多、重點不突出等問題,新規定取消對『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等12類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處理,合並了9種項目。將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與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飲酒後駕駛與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等9種性質類似、分值相同的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合並;降低『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等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
調整後違法記分項目由47項減為38項,其中,一次記12分的6項,記6分的9項,記3分的11項,記2分的8項,記1分的4項。
3種情況不得換補駕駛證
新規定細化了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相關規定,杜絕惡意補領機動車駕駛證違法行為,對違反規定繼續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收回原駕駛證。同時,規定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駕駛人不得申請補領。對采用隱瞞、欺騙手段補領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記6分,並收回補領的駕駛證。
新規定還進一步細化了機動車駕駛證審驗規定,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處理完畢、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未參加教育和考試的,不予換發機動車駕駛證。
按照新規定,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報,申請降低准駕車型或者注銷駕駛證。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公安部交管局表示,今後對發現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的,將要求其降低准駕車型或者注銷駕駛證。對駕駛人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仍繼續駕車的,發生交通事故後將追究相關責任。
駕駛證注銷兩年內可恢復
新規定的五大變化將使得百姓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更加便利——
取消了在暫住地申領摩托車駕駛證的限制,允許群眾在暫住地直接申請、考試和領取摩托車駕駛證,取消了摩托車駕駛證科目考試的間隔時間限制,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規學習和駕駛技能訓練後,申請人可以在同一天進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
延長了駕駛人身體條件檢查的間隔期限,將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的體檢周期,由每年一次調整為每兩年一次。該措施實施後,約6000萬名駕駛人不必每年進行身體條件檢查和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值得注意的是,新規定對年齡超過60周歲的駕駛人,借鑒了國外的做法,保留了每年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規定。
允許延期辦理駕駛證業務,當駕駛人因服兵役、出國(境)等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駕駛證期滿換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可以向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延期辦理。
將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注銷駕駛證、延期辦理業務納入可委托辦理的范圍。
增加被注銷駕駛證的恢復措施。駕駛證因逾期未換證或未提交體檢證明被注銷不超過兩年的,駕駛人考試科目一合格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五類殘疾人可開機動車
新規定實施後,有五類殘疾人可以駕駛機動車——
允許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殘疾人,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允許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人員,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允許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合格標准(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的人員,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准駕車型的駕駛證。
新規定明確了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每三年以及駕駛證期滿換證時,應當進行一次身體條件檢查;一定要使用規定車型;在車身前部和後部設置專用標志;由專門機構或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和拆卸輔助裝置;聽力障礙的駕駛人在駕駛車輛時應當佩戴助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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