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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吳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前,即以每萬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紅30%、60%、80%高投資回報為誘餌,從多人處集資達1400餘萬元。吳英在已負債上千萬元的情況下,為資金鏈的延續,於2005年下半年開始,繼續以高息和高額回報為誘餌,大量非法集資,並用非法集資款先後虛假注冊了多家公司。為掩蓋其已巨額負債的事實,采用給付高息或高額投資回報,用非法集資款購置房產、投資、捐款等方法,進行虛假宣傳,騙取社會資金。
從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為名,先後非法集資人民幣77339.5萬元,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集資詐騙人民幣38426.5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吳英一案的非法集資對象大多系放高利貸的人員,其資金也大多系非法吸存所得。
法院認為,吳英的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而且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而且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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