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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需要支付個人所得稅嗎?今年以來,天津市勞動仲裁案件數量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不少勞動者對解除勞動合同後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產生了疑問。據了解,根據天津市地稅局發布的《關於調整2009年度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標准的通知》,2009年度天津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2008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含3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公布2008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公布的數據,天津市2008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31200元,3倍為93600元。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超過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記者於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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