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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施工人員在維修大廈電梯時未設置提醒標志,時年73歲的老人一腳踏空,墜入了漆黑的電梯井。雖然經過四年多的治療,但老人仍只能坐著輪椅活動,而且成了一條腿長、一條腿短的殘疾人。為了給自己討個說法,老人對維修電梯的公司、房地產公司、物業管理公司提起訴訟。近日,北辰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判決,判令這些單位共同給付受傷老人各項損失15萬餘元。
古稀老人墜井
今年77歲的楊大爺退休後,被安排到村裡的老年協會做一些工作。這個協會位於北辰區京津公路旁邊的一座大廈裡,楊大爺每天都要從家裡來到這裡工作。大廈裡還有一些村裡的其他辦公機構,人們對老人都非常尊重,他也把這裡當成了自己的半個家。然而,這座大廈卻在2005年10月給他造成了終生難忘的傷害。『10月13日14時許,父親午休後,從家裡返回協會。走到一樓電梯口時,他發現電梯莫明其妙地開著。也許是別人按完電梯後離開了吧!父親沒多想,就邁步走進電梯。然而剛一落腳,他就如墜入深淵一樣,一陣眩暈摔了下去。』楊大爺的兒子小楊向記者介紹情況時,仍然心有餘悸。
這是怎麼回事呢?原來大廈當時正在維修電梯,而馬虎的修理工,居然未在電梯口安放提醒標志。這纔造成楊大爺一腳踏空,摔進了電梯井。這個井的底部距一樓電梯口將近兩米,下面布滿減震簧等鋼鐵部件。
老人摔得非常重,當即血流滿面,手腳不能動彈。
兩條腿差了四厘米
聽到動靜後,物業管理人員急忙趕到,將老人營救上來。『被送到醫院後,父親被診斷為右股骨乾粉碎性骨折,右鎖骨骨折,右跟骨骨折。經過39天的住院治療父親纔出院,但此時他的傷並未痊愈。出院時醫生囑咐,繼續做三角懸吊,嚴禁下床負重。』小楊說:『此後,父親的右股骨乾一直不能愈合,兩條腿也因此相差了4厘米。』
2009年7月,經天津市醫科大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楊大爺右下肢的損傷等級為8級,雙下肢相差4厘米,符合9級傷殘標准。今年初,仍然坐著輪椅的楊大爺,將維修電梯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維修公司賠償其人身損害費用31萬餘元。同時將負責大廈管理的物業公司以及修建大廈的房地產公司列為被告。
三被告都不想擔責
至今年12月判決前,法院先後開庭四次對本案進行審理。被告電梯維修公司在庭審中表示,他們既不是大廈的所有權人,也不是大廈的管理人,而負責安裝的電梯也早已交付給了權利人。另外,原告作為一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也應該考慮自身存在的過錯,並承擔一定責任。
物業公司則認為,他們管理大廈的衛生、水電等,但其管理不包括電梯,所以不應承擔責任。
房地產公司辯稱,事發當日電梯處於維修公司的施工之中,而維修公司並未通知他們。而且電梯當時尚未完全交付,處於維修公司的管理之中,所以他們也不應承擔責任。
根據本案三方的意見並經調查,法院查明,物業公司是大廈的物業管理人,而房地產公司是電梯的所有人,維修公司系為房地產公司安裝電梯。事發時電梯已投入使用,但維修公司尚未完全將其交付房地產公司。
法官細分責任
審理本案的法官表示,維修公司作為電梯的施工人,對電梯這種特種設備,在維護中有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證使用人安全的義務。而該公司並未履行上述義務,其行為存在過錯,直接導致楊大爺受到傷害,應承擔法律責任。雖然該公司以未進行施工且對楊大爺的損害並不知情進行抗辯,但其除己方陳述外,無其他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認可。
房地產公司作為安裝於公共場所電梯的所有人,對電梯使用人有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在維護中的電梯實施嚴格管理,並監督管理維修公司的行為。而其並未履行上述義務,存在過錯並導致了楊大爺受損害,所以該公司也應承擔責任。該公司以電梯並未交付,對維修公司施工不知情等進行抗辯。但是電梯已投入使用,只是部分未交付,對於維修公司的不知情,恰恰證明該公司的管理不到位。
物業公司作為大廈公共設施的管理人,對於施工是明知的,但未對進入大廈可能使用電梯的人及時進行通知,其行為也存在過錯,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基於以上原因,法院判令維修公司、房地產公司、物業公司共同給付原告賠償金15萬餘元。(新報記者張家民通訊員於翔劉志敏攝影記者張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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