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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天津市南開區的王先生日前講述了他購買二手房過程中因居間合同引起的糾紛。業內人士提醒,市民簽署房屋買賣居間合同需看清相關條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近日,家住天津市南開區的王先生稱,於今年11月份委托某房地產中介公司幫其找房,中介公司為其推薦了本市河東區一套二手房,王先生看後,認為比較合適,隨後與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但是,由於二手房房價的上昇,當王先生12月份准備付款時,房主突然表示須多付3萬元,否則就不打算賣了。王先生最終放棄了這套二手房。由於二手房交易沒有成功,王先生要求中介公司退還之前收取的中介費用,但中介公司表示,王先生已經看房,並與二手房房主達成了協議,現在未成交與公司無關。王先生表示,他並沒有違約,是賣方違約,導致了他購房失敗,現在依然要收取中介費,感到很不解。
為此,記者諮詢了天津市南開區唯叡律師事務所的陳濤律師,陳律師表示,王先生與中介公司簽訂的是《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並非《房屋買賣合同》。《合同法》第427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這裡促成的合同,指的是《房屋買賣合同》,如果王先生與二手房房主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中介公司可以收取中介費作為報酬,現在由於二手房房主違約,致使王先生購房失敗,中介公司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中介費,但不應收取王先生的中介費。(記者劉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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