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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天津市規劃局副局長魯承斌透露,新修訂的《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從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對違法建設等八類規劃違法行為規定了更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並首次加入了建設工程被批准後市民享有的知情權。
八類違法行為主要包括:規劃編制、設計、建設、施工、測繪、建設檔案、驗收、公示。根據《條例》,建設單位或個人如未經許可進行臨時建設,或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許可使用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以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可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並可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在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改正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除。
此外,《條例》中首次加入了建設工程被批准後的市民知情權:審定後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予以公布;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施工期間應在施工工地顯著位置公開懸掛建設工程總平面示意圖。建設單位違反規定,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記者孔令彬曲彤通訊員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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