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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雲南省昆明市將開始施行《昆明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條例從醞釀到出臺,因將輿論監督和行政問責納入其中,從以往的文件支持轉到立法保障,從而備受社會關注。
條例通過法規的形式保障媒體的輿論監督,被很多人士認為是全國首例,乃『破冰』之舉。有專家認為,與很多地方對於輿論監督的躲、妨、阻、封相比,昆明的做法無疑具有進步意義。但是,『破冰』之後,依然還有很多工作要做,路途依然漫長。
在近日發布並將於2010年元旦起開始正式實施的《昆明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中,有兩處備受矚目。
一處是條例第22條:新聞媒體有權對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輿論監督。
目前,新聞媒體在進行輿論監督時經常面臨各種阻力和障礙。就在此時,昆明對輿論監督從立法上給予支持,無疑讓社會尤其是媒體從業者為之一振。
而另一處則是條例第25條明確規定了對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進行行政問責的幾種情形,包括發現本單位人員涉嫌職務犯罪不查處、不移送或者隱瞞不報;乾擾、阻礙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對舉報不受理、不處理、不保密或打擊報復;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有關材料和情況等八種情形。出現這些情形,負有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問責。
2008年至今,昆明總共問責了六百餘人,如此大面積的問責全國罕見。昆明的行政問責一直備受全國的關注,此次通過立法對行政問責給予支持,也是條例的一個亮點。以至於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俊斌在發布條例當天的介紹中,專門重點提出了這一處內容。王俊斌介紹說:『將具有昆明特色和較大影響的「問責」制度納入了地方法規追究的內容!』
立法支持行政問責條款應該更加細化
條例發布後,很多人認為,昆明將輿論監督和行政問責納入地方法規,通過立法的方式來加以支持,是為全國之先,屬破冰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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