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大河報》近日報道,河南省濮陽市價格辦決定,該市出租車5元的起步價不變,但裡程由原來的3公裡降為2公裡。價格辦工價科稱,此舉不宜舉行聽證會,並非直接漲價。
漲的不是價,是裡程。瞧這文字游戲玩的!
變相漲價的手法,有不少了:商品改頭換面的、縮小包裝含量但不降價的、偷工減料降低商品質量的、以『新品』昇級等借口重定價的等等。但是現在又出現這樣的『並非直接漲價』的漲價法兒,真可謂有纔。
的費提價,關系很大,豈可隨意?而上面的報道重點,並不在應不應該提價上面,而是在這種漲價方式以及解釋方式上。這不是有點公然貶低公眾智商嗎?
但是這件事也暴露出一個問題,那就是我國的聽證制度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現有的法律法規,對聽證規定得並不是很明確。正如有專家指出的,一些具體的細節操作和實施步驟,一般都規定得較籠統寬泛,很難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操作。由此,導致了一些聽證會流於表面形式,也更出現了上面報道中『不宜舉行聽證會』的說法。其實,宜不宜舉行聽證會,不應由某一個人、某一部門說了算,而應由法律說了算。
近年對制定聽證法的呼聲日漸高漲。去年,就有全國人大代表建議要立法機關起草《聽證法》。聽證立法,纔能名符其實。聽證會『宜不宜』舉行、如何舉行,如果都由利益相關方自行裁決,那只會損害聽證制度的嚴肅性,並進一步損害政府公信力。
只有聽證由『形式』真正進入到『內容』了,群眾的利益纔能更有效地得到維護。(吳知)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