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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新婚夫婦將婚禮上拍的照片送到彩擴中心衝洗,卻被彩擴中心工作人員不小心全部刪除。記錄一生中最重要瞬間的照片被丟失,律師認為,該對夫妻的『精神損失』應該獲得賠償。
2008年5月,大港區的周某與梁某結婚。婚後,周某將在結婚典禮上用數碼相機拍攝的照片拷貝在移動硬盤上,送某彩擴中心衝洗。第二天去取硬盤和照片時,彩擴中心店主稱,由於工作人員不慎,將硬盤上儲存的照片剪切到電腦後丟失,反復查找也無法恢復,照片也沒法衝洗。周某認為自己在結婚典禮上拍攝的照片具有紀念意義和不可彌補性,照片丟失給自己造成了終生遺憾,要求彩擴中心退還預交的衝洗費200元以及精神損失費3000元。但彩擴中心只同意退賠200元的洗印費或免費拍攝一組婚紗照。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於是周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彩擴中心賠償精神損失3000元。
律師告訴記者,本案涉及對與精神利益有關的特定財產權利的保護問題。精神損害賠償原則上限於人格權和身份權受到侵害的情形,但在特殊情形下,財產權受到侵害時也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乾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丟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結婚慶典的場面,一生一般只有一次,具有不可重復性、不可逆轉性,無法彌補,此類損害對受害人精神上造成的傷害很大,因此,本案中周某向法院起訴具有法律依據。(記者劉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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