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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2月29日)從天津有關部門獲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天津將貫徹落實《通知》中提出的要求,將去年金融危機背景下出臺的就業扶持政策執行期限延長一年,對2010年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能實現穩定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一次性延長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扶持就業四項政策延至2010年底
2008年12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鼓勵困難企業通過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妥善解決困難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問題等。
為進一步做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工作,三部門要求各地將文件中規定的『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階段性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和『鼓勵困難企業通過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等4項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10年底。
扶持政策重點向困難中小企業傾斜
《通知》指出,扶持政策重點向困難中小企業傾斜。由於中小企業抗風險能力相對較弱,在國際金融危機中受到的衝擊更大,生產經營更加困難,需要更多的幫助和政策扶持。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受理中小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在職培訓補貼的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優先予以批准。
09年未享受優惠政策可納入2010年范圍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關於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條件認定『困難企業』,一般不再設置新的限制條件。在2009年內符合享受政策條件但未享受優惠政策的困難企業,應當納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圍;已經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可根據需要經審批後再延長享受期限。
『困難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方面條件: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停產半停產企業且恢復生產經營有望的;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方案且沒有裁員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
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限
《通知》還要求,各地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限,加快審批速度階段性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方便企業申請並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充分發揮政策效力,幫助企業克服困難,穩定就業崗位。具體認定和審批工作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經貿、國資、稅務等部門負責。參與認定困難企業的各部門之間要建立工作會商機制,有條件的可聯合辦公,為企業提供『一站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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