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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昨日(12月29日)通報,我國已於近期制定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乙肝五項檢查有關政策,明確禁止將攜帶乙肝病毒作為限制入學就業的條件,政策在出臺之前將會通過有關部門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
記者昨日(12月29日)從天津衛生部門了解到,天津將待最終文件出臺後按照衛生部的政策執行。記者同時從天津市教育部門了解到,目前天津高校都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專業設置安排新生體檢,像南大、天大、師大等高校近兩年除去食品、制藥等特殊專業外都沒有要求新生檢查乙肝五項。
新政策規定:不得強制檢查『乙肝五項』
目前,乙肝病毒攜帶者在入學、就業時受到限制和不公平待遇問題仍然較為突出。為了妥善解決這一問題,國家有關部門已經對乙肝病毒攜帶者是否影響他人健康進行了周密論證、慎重決策,將於近期制定此項政策。此次政策調整後,醫療衛生機構將按照調整後的體檢項目開展入學、就業體檢,及時查處、糾正違反規定進行『乙肝五項』檢查的行為。
為醫學目的而開展的『乙肝五項』檢查,檢查機構要嚴格保護體檢者的隱私;為健康體檢目的開展的『乙肝五項』的檢查,檢查機構要充分尊重體檢者的選擇權並保護其隱私,體檢組織者不得強制體檢者接受『乙肝五項』檢查。教育機構、用人單位也將加強監督管理,要切實保障乙肝病毒攜帶者公平入學、就業的權利,及時查處、糾正違反規定要求求學者、求職者進行『乙肝五項』檢查的行為。
新政策依據:乙肝威脅他人健康沒依據
國家制定該政策的原因在於,首先,沒有任何科學證據可以證明,在常規體檢中檢測出『乙肝』者(即『表面抗原』或『兩對半』結果為陽性),將在入學、入托或就業過程中影響到僅與其有日常接觸的同伴們的健康;第二,對接受體檢者進行此項檢測的單位、學校、幼兒園等,也沒有理由據此報告辭退或拒收陽性者。
記者調查:天津考生約7%攜帶乙肝病毒
記者昨天從天津多次作為高考體檢醫院的公安醫院了解到,通過統計和整理所有考生的體檢信息發現,大約有6%-7%的考生存在乙肝病毒攜帶,但真正存在肝功能異常的考生數量並不多,而且造成他們肝功能異常的主要原因是肥胖。所以說,在入學、就業體檢中保留丙氨酸氨基轉移?檢查項目以及評價肝髒功能,比檢測乙肝五項對診斷乙肝更具有臨床參考意義。
勞動部門詳解新政實施後——拒絕乙肝『攜帶者』企業屬違法
2006年6月13日,津城首例『乙肝歧視案』在河東區法院開審。20餘名『戰友』從全國各地趕來,聲援『因攜帶乙肝病毒被無辜辭退的原告楊某』。昨天衛生部通報,我國已於近期制定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乙肝五項檢查有關政策,明確禁止將攜帶乙肝病毒作為限制入學就業的條件。乙肝歧視有望最終消除。這對於促進就業來說無疑是個利好的消息,對此,昨天記者采訪了天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相關負責人。
『拒絕乙肝攜帶者就業已經演變成「社會病」,其實沒有傳染性的乙肝病毒感染者是可以就業的。根據《全國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除不能獻血及從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員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乙肝歧視現象是違反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的。』
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馮兆君這樣表示,大部分企業在招聘時都不願意聘用乙肝病毒攜帶者,其理由是『找工作的人這麼多,健康人還得排隊呢,招「帶毒」的乾嗎?』
對於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歧視之所以演變成『社會病』,其根源就在於勞動力市場的供大於求。由於目前國內還沒有一部反就業歧視的具體法規,加上僧多粥少的就業壓力,使招聘單位大多具有招聘強勢,從而有了隨意抬高門檻的機會。
在成熟的市場條件下,用人單位設定一定的招聘條件本無可厚非,但必須是基於該職位實際職業資格的要求和經營業務所必須的條件,如招飛行員需有嚴格的體檢限制,演員、模特有較高的相貌要求,高空作業側重於男性等,否則就難以避免招聘歧視的嫌疑。
我們不反對企業有招聘的硬條件,但必須嚴格禁止招聘強權下的就業歧視。這是確保就業公平的前提。
如果衛生部門今後出臺了相關的法規政策明確禁止將攜帶乙肝病毒作為限制入學就業的條件,那麼今後這樣的群體就業如果再被企業拒絕,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將會依法為這些人的就業維權。
沒有機會平等、地位平等、規則平等的市場環境,就不可能有人力資源的充分流動,也就不可能有人的潛能的充分發揮。
當企業不再拘泥於眼前的經濟利益,采取更加開明、寬容的用人態度時,收獲的將是比經濟效益更大的社會效益。企業理應擔負起這一道義職責,這是我們的社會得以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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