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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溫州市龍灣區法院對原市政府副秘書長施曙亮受賄案一審作出宣判,以受賄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追繳贓款人民幣22萬元。
今年46歲的施曙亮原系溫州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調研員。經檢察機關審理查明:1998年1月至2003年1月,施曙亮任平陽縣委常委、鰲江鎮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溫州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給予幫助,該公司經理黃式武為表感謝,分別於1999年、2000年和2001年春節前後,以拜年名義送給施曙亮共計人民幣18萬元。
1998年春節期間,平陽金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理溫懷林為感謝施曙亮對其公司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的幫助及日後能得到繼續關照,在施曙亮位於平陽縣昆陽鎮十八家路的家中,以拜年的名義送給施曙亮人民幣2萬元。1999年和2000年春節期間,溫懷林再次以拜年為名,分兩次送給施曙亮人民幣各計1萬元。施曙亮均予以收受。
法院認為,被告人施曙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計人民幣2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施曙亮在辦案機關掌握其收受黃某賄賂的情況下主動交代了收受溫某賄賂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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