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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商務部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調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准有關事項的通知》,將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准由3000元至6000元調整到5000元至18000元。
補貼額度最高增兩倍根據《通知》,大部分以舊換新車型的補貼標准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其中重型載貨車、大型載客車和1.35昇以上的轎車均從之前的6000元提高到18000元,上調幅度達到200%;中、輕、微型載貨車的補貼標准分別調整為13000元、9000元、6000元;中、小、微型載客車分別調整為11000元、7000元、5000元。
此次還對轎車做出了特殊調整,不再是統一補貼6000元,而是按照排量大小,分為1.35昇及以上、1-1.35昇、1昇及以下三個檔次,補貼分別調整為18000元、10000元、6000元。
《通知》還表示,車輛使用年計算的終止日期也將調整為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日期。
已補貼車輛補足差額對於已經按原補貼標准發放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的,《通知》要求各地商務主管、環保、財政部門應按有關程序進行確認,並依據新標准向車主補發差額部分的補貼資金;對已按《2009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發放范圍及標准》規定享受補貼的,如符合汽車以舊換新條件,或車主補充相關材料後符合汽車以舊換新條件,也應由上述部門確認後補發補貼資金。
《通知》強調,商務主管部門要引導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依法誠信經營,做到車輛收購價格公開透明,不變相壓價。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如實填報報廢車輛型號、轎車排量等有關信息。對不履行填報義務或不如實填報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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